4月12日12时30分,苏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,沿吴忠市利通区吴高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吴高公路12公里+900米处时,因为看手机单手驾驶电动车,与公路西侧石桩相撞,电动车前部被撞得面目全非,苏某某身体也多处受伤。
交警认定,当事人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:“ 车辆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;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,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;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应当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。”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认定当事人苏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。(吴忠交管一大队)